惠民政策

青海省高龄补贴标准,80岁高领老人国家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3 13:54:14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

据了解,2010年9月青海省建立高龄补贴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持有本省户口的老年人发放补贴,高龄补贴不分地区、不分城乡,全省统一发放。2012年扩大高龄补贴发放年龄范围,对该省70至79周岁、持有青海省户口的老年人发放每月30元的补贴。2015年,青海省首次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将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

提标后,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90元;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60元。这是继2015年提高高龄补贴标准之后连续第三次提高补贴标准。

青海省享受高龄补贴人数将达到30.11万人,预计发放高龄补贴资金3.36亿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70岁以上(含70岁)、持有本省户口的高龄老人可以领取高龄补贴。100岁以上老人(含100岁)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1200元),90岁(含90岁)至9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720元),80岁(含80岁)至8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4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480元),70岁(含70岁)至7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3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360元)。以上是省上的统一规定,有的地区制定了本地的范围和标准。

二、如何申请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行委)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发放,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符合规定的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应在年满7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及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私章或手印。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发放形式和其他要求

高龄补贴实行“实名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季度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户口在本省内迁移,应当在6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补贴由迁出地按规定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按规定发放。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及时通报死亡消息,凭死亡证明办理高龄补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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