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2024年黑河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黑河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发布时间:2023-09-17 14:31:03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黑河市进一步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激励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市、区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所在企业为新招用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采取先缴后补办法,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工资补贴。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市、区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用工期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并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每招用1人第一年2000元、第二年2500元、第三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企业工资补贴,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办法,补贴享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人社、财政、担保部门审核认定后,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市、区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新增岗位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2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3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采取先垫付后贴息的办法,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人社部门自接到上述人员申请后,会同财政、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对其中能够正常经营且满一年的上述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凭证)等相关材料,给予上述人员创办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省规定的“4555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采取先缴后补办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以及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贷款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每人最高8万元;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每人最高10万元;符合申请条件的往届30周岁以下已经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投资规模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额度,由人社、财政、担保部门组成“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专家评审组”,对其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发展前景、经营收益等进行评估,给予10—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集体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训实习基地和创业场所

(七)实训实习基地补贴。对安排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实训实习的各类用人企业,人社部门可将其认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训实习基地,并要积极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实习基地参加实训实习,实训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训实习期间,由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训实习人员工资补贴,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办法。

(八)高校毕业生创业场所支持。对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办公用房腾出的适合创业经营的楼房,按实际需求可辟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场所。进驻创业场所的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可按照市场价格的1/3交付房屋租金,用于房屋的维护和保养,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中安排。用人企业、人员能够界定的,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难以界定的,由市、区财政按60%、40%比例分别负担。

此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市区内各类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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