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2024年四平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四平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发布时间:2023-09-19 11:28:12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一、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

(一)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户政支队。

适用范围:派遣期内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归国人员申请落户的,不受在当地居住、工作等条件限制,凭《毕业证》或《学位证》可在工作地、居住地、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落户。省内院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或者迁入亲属家中或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省外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政策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暂行规定(试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发〔2017〕22号)。

办理程序:

省内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或《学位证》到拟落户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同时提供拟落户派出所辖区是其工作地、或居住地、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相关证明。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中小企业吸纳未就业毕业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法制科。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

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机构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申领程序:由企业进行申报,提供相关材料台账备查。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就业服务局市场科。

适用范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申领程序: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或《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平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四)创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适用范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即从毕业前1年7月1日前起的12个月)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主要内容: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人员,可向培训机构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字〔2019〕59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

申领程序: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市就业服务局创业科。

适用范围: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备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申领程序:由上述人员个人进行申报,相关资料备查。

(六)初次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就业服务局创业科

适用范围:2018年1月1日之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主要内容:正常运营1年以上是指小微企业按月向招录人员支付不低于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正常营业收入;个体工商户每月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正常收入。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申领程序:(一)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初创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初创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商铺租赁合同或购买证明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七)创业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市就业服务局小额贷款科。

适用范围:1.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2.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主要内容: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由原来的3个百分点下降为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政策依据:《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

申领程序:

1.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2.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4.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四、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政策

(八)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适用范围:就业见习单位、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主要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生活补贴。就业见习期为3-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关于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64号)、《关于印发<四平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人社联字〔2019〕12号)

见习方式: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向市、县(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提出见习申请,由见习单位负责组织见习。

申领程序:见习单位向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见习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九)“三支一扶”计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

适用范围: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三支一扶”大学生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直接在服务单位办理落编聘用手续。落编聘用后3年内不得调转。

2.服务期间按月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标准。

3.“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服务期间,由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

4.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1年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4500元。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每年为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奖励1700元。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

5.根据《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取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要求,在我省招录公务员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考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情况下,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不限制报考次数。

6.全省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考专业对口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71号)。

实施方式:根据省统一部署,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组织实施。

(十)大学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适用范围: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

1.参加“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比照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三支一扶”人员安家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3.根据《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取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要求,在我省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考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4.全省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每年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考专业对口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5.“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其在基层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6.符合相应条件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7.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9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28号)。

实施方式:基层服务岗位通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公告,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定岗定位的办法组织实施。

(十一)求职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适用范围: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主要内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吉人才字〔2019〕8号)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5、6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会同当地人才中心、同级财政部门具体受理。

1.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至今享受低保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低保折或低保卡(低保卡需要提供银行流水信息);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生本人提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父母一方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扶贫办出具贫困家庭证明;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扶贫手册或扶贫卡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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