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就业创业工作实际,经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促进就业协同。围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以发展持续替代产品产业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新型工业化先导示范区建设,精准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全面实施“四十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二)推动创业政策落实。持续推进“双创”,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业的,最多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最多按10000元/年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在我市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经审核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待遇。按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来营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
(三)优化创业载体升级。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数量与带动就业人数,视孵化实效和进度按规定给予奖补。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
(四)拓宽创业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扩大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由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各地区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二)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营、回营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针对我市高校的办学层次、毕业生专业类别、求职意向等特点,集中组织各类企业进校园开展专项招聘活动,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首选留营就业,优先满足营口企业的用工需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计划地召开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求职相对比较集中的时间段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月、人才市场就业服务周等活动。每年度举办各类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不少于120场,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不少于1.5万个。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四)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标准。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六)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1000元。继续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
三、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新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二)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实施农村就业扶贫。开发一批村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农民工返乡依法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予以奖补。
(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仍难以就业创业的,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年限和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要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完善低保渐退制度。低保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营口理工学院、营口职业技术学院以及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所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结合营口经济发展实际调整好学科专业。对营口经济发展亟需的专业要重新设置,对不符合实际发展的专业进行弱化和调整。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努力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
(二)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鼓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工匠技师,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按政策规定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精准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鼓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岗位对接、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展会等招聘活动的创业服务,向社会购买财务法务、知识产权、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第三方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源,打通各县区各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全市统一、互联互享的就业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充分利用我市高校师资、设备、场地等资源,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高校为主体的就业技能提升培训机制。
(五)防范失业风险。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按照省出台的政策规定,可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和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按有关规定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规避潜在风险,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