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2024年石家庄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石家庄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发布时间:2023-09-20 08:48:48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减税政策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创业扶持政策。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可按每人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实训基地补贴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

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微企业就业,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职务晋升、专业发展空间,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顺畅流动机制。开发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待遇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

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接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创业,除按规定享受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另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国家和市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全省当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按200%计发,各地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继续执行。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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