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2024年张家界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张家界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发布时间:2023-09-16 21:13:58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下同)建设,大力推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88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大力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8〕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给予创业孵化成功率高,创业服务效果好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资金扶持。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审、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基地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并对孵化对象予以优惠;市本级基地面积不低于2000㎡,区县不低于1000㎡;

(三)提供相应的创业服务,包括:

1、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展示;

3、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人才招聘等;

4、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落实政府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5、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及其他技能培训。

(四)入驻基地的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近2年市本级均不少于30个,区县均不少于20个。吸纳就业人员近2年市本级均不少于120人,区县均不少于70人;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和退出机制,近2年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5%;

(六)《张家界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附件1)考核评分不低于90分。

第五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并有经专家评估的《创业计划书》。已创业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为小微企业;

(三)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

(一)自主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张家界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2);

2、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2000字以内);

3、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张家界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附件3);

5、《张家界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以及每项考核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6、《张家界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附件4)。

申请复核的单位需提交以上第一、四、五、六项材料。

(二)区县推荐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县财政局备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级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集中开展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公布。

(五)定期复核

建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每年年底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由基地按照复核程序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参照认定基地的评审办法对基地进行复核。复核不达标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七条 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从省、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场地租金减免,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个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的创业实体,给予1万元的补贴。对于孵化效果好的基地可连续扶持,连续扶持的基地从申请复核的老基地中评审择优选择。已享受省、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的孵化基地,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和资金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和奖补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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