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来德州就业创业,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贴对象是指择业期内(毕业不超过3年)到企业就业或毕业5年内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国内重点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补贴标准。凡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缴纳养老保险之月起,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本科生,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为5年。
第四条 申请。市人社局常年受理,随到随审。
(一)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营业执照和社保缴费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填写《德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持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五份),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审批。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用人单位及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每月25日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八条 凡离开企业就业岗位或不再经营所创办企业的,停发生活补贴。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生活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