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浔就业创业,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步可用,下同)的高校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二、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申请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院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应届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对象
离校1年内未就业并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政策
1.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含个人缴费部分。
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申请对象
市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等自主创业人员。
(二)支持政策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以申请20万元以内按2年期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以申请80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400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超过3轮。连续扶持的最高限额参照初次扶持的最高限额进行;对带动就业效果好(5人以上)的借款个人,连续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个人贷款全额贴息,小微企业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50%贴息。
五、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见习基地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就业见习。
(一)申请对象
吸纳离校1年内未实现就业并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并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综合保险费的见习基地。
(二)支持政策
对吸纳上述见习者并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综合保险费的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者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只签定见习协议书,不交纳社会保险、只购买综合保险,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