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宁夏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4 13:03:28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号)。

一、政策内容

《通知》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费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有两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特点

一是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对于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直接按应纳税额50%的最高幅度予以减征,顶格为企业让利。

二是切实可行、简明易行。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地方税费按50%的最高幅度减征,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

三是实打实、硬碰硬,增强企业获得感。对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类政策可叠加享受。政策自1月1日起实施。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免以后纳税期应纳税款。

三、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执行期限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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