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湖北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12元/天
目前,湖北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
具体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目前湖北省的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必要药品,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如果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襄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负责人介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相关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结合我省的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该负责人提醒,对于符合发放条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