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湖州户口迁移最新政策,湖州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18 00:28:22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湖州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了全省的户口迁移政策。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深入推进户口迁移“最多跑一次”,我局拟定了《湖州市户口迁移规定(代拟稿)》(以下简称《规定》),现提请市政府发文,在全市范围实施。

一、《规定》起草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实施的户口迁移规定是2016年初实施的《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目前已启用近两年。启用以来,全市户口迁移情况较为稳定,办理程序、材料较户改前更加简洁。省政府《通知》发布后,对进城落户和各类人才引进落户的条件和情形进一步放宽,对亲属投靠、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以及暂缓落户等情形予以了明确,并要求各地市于10月1日起全面执行该文件。因此,对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吸收省政府《通知》有关条款,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助于更好地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降低城镇范围的户口迁移门槛,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

二、《规定》的起草依据、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1、起草依据:《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湖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规定。

2、起草过程:该文件于2017年7月开始起草,在吸收前版《规定》主体的基础上,至11月下旬完成送审稿。期间历经多达十余次的公安内部讨论、两次县区公安(分)局征求意见、市户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于10月9日至16日在市局警务外网平台登载征询社会意见,同时报告省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市局法制支队对《规定》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3、意见建议的吸收反馈情况:在前期座谈讨论中,各县区针对整户迁移、引进人才、投资兴业以及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亲属投靠、大中专学生回原籍等问题的意见建议,在对应条款上均予以了吸收、完善或进行了针对性的政策解释。如南浔区分局提出,《征求意见稿》条款中,“婚迁后未再次办理除婚迁外的其他户口迁移”这一条件难以理解,吸收该意见予以删除。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条款中,建议加入“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这一条件,经研究,该意见已包含在条款中“生活基础在原户口所在地行政村”的含义范围内,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德清县公安局提出,《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条款对亲属范围未作界定,建议将范围限定为直系亲属。经研究,限定为直系亲属有违省政府《通知》精神,不利于城镇范围相应人员的投靠落户,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余各县区公安(分)局、市户改领导小组市级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无实质性意见反馈。

三、《规定》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户口迁移。该部分对全市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统一。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人员、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投资兴业人员、亲属投靠和其他人员等形式,对落户人员、落户条件和落户地进行了分类明确。其中,除其他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定居)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同时明确迁移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属户内落户,或者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

第二部分:办理程序。该部分对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程序、证明材料进行了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当场办理和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情形。

第三部分:附则。该部分对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规定了暂缓办理的情形及全市范围不再设定新的户口迁移控制区域。同时明确了《规定》的启用日期、效力及实施主体,认可了市公安局对实施《规定》所作出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具体工作措施。

四、对相关问题的几点说明

1、关于整户迁移的人员范围:原《暂行规定》对整户迁移的人员范围未作限制,本《规定》对整户迁移的人员,调整为城镇范围原同户人员可随同迁移。调整后,更符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及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我市当前城中村改造专项行动的开展。

2、关于城镇范围的亲属投靠:为保障公民在城镇范围内户口自由迁移的权利,在原版《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的迁移人员范围基础上,本《规定》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城镇范围祖孙三代内的直系投靠提供了政策依据。

3、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人员:关于大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分别于2003年6月、2004年3月、4月发布抄告单,在本《规定》中,将上述抄告单文件精神予以吸收,同时参考其他市、县关于该类情形的办理条件后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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