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海南户口迁移最新政策,海南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20 08:35:41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海南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

《出生医学证明》上未填写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市县(市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向市县(市辖区)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

本人可向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本人可凭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或者经签发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核实户口迁移证存根后,在原籍随父亲或者母亲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本人户口迁出时,户口未随父母的

可凭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补发的《户口迁移证》到原籍父亲或者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人员

可在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验过期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核实户口迁移证存根后,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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