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复户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一)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二)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
(三)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
(四)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
(五)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六)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
(七)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属转业、复员、退伍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区军队转业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发的入户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二)属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三)属本市生源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毕业证(属退学、休学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四)属刑释解教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2张。
(五)属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街镇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属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还需验核法院解除失踪(死亡)的证明)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六)属原本市居民到国外留学、探亲,在国外居住不满两年要求回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七)属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本人相片1张。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办理恢复户口的具体手续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