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上述第一条(四)、(五)、(六)、(七)款条件的要求恢复户口人员,须持所需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凡被批准恢复户口人员,由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