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2019版

发布时间:2023-09-14 22:3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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