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资金不得摊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领导干部严禁超标准配备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这些情形要追责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2、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3、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4、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5、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6、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7、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8、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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