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湖北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政策及养老保险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19:02:22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属各学校:  

根据《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开展2017年乡村教师关爱和奖励活动的通知》(鄂教基金【2017】1号)、《关于做好“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奖励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长教办【2016】18号),为扎实做好2017年乡村教师奖励对象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2017年奖励基金奖励对象为退休年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职在编且教龄满30年的乡村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列入奖励基金范围。同时符合关爱基金和奖励基金申请条件的个人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2016年已享受奖励基金的教师不再重复享受。  

二、推荐过程及时间要求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在湖北省教育基金会网站http://www.hbsjyjjh.com.cn/申报,并在网上导出报名表打印签字,然后向中心学校(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包括《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申请表》(网上导出打印)、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学校从教30年登记表、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9月30日完成网上申报和个人材料提交。  

2、学校评审。各单位制定审核推荐办法和评分标准,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审,按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推荐对象。10月16日前完成学校评审并公示。  

3、教育局审查推荐。各单位将推荐对象公示无异后报县教育局审查,县教育局审查后,确定推荐人选,在长阳教育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公示中,如有异议,县教育局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10月25日前完成。  

三、推荐名额  

2017年省教育厅分配给我县奖励名额22人,县教育局根据网上申报情况等额分配到各单位。如9月30日前未开展申报工作的学校,视同自愿放弃,取消当年名额计划。各单位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奖励对象,并推荐1名递补对象。  

针对乡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上不来”等突出问题,9月8日,湖北正式出台《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也是今年6月国务院《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出台后,全国首个制定具体地方实施办法的省份。

《实施办法》全文包括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创新培养模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生活待遇、拓宽专业成长渠道、建立奖励扶持机制、编制管理、城乡教师交流轮岗、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等十条内容。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欧阳建平介绍,《实施办法》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招聘计划省级统筹 实行“退一补一”

自2012年湖北开始实施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以来,四年累计招录了3.1万余名农村教师。《实施办法》出台后,将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的原则,实行招聘计划省级统筹,即在不增加当地教师总编制数的条件下,能够及时填补离岗、退休教师空缺,确保乡村教师“后继有人”。

亮点二:大学生乡村任教 “到岗补助”大学学费

为激励“优者从教”,解决乡村教师源头问题,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投身湖北乡村教育事业,《实施办法》从提升乡村教师队伍入口质量入手,明确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任教到岗学费奖补制度,即对到乡村及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以奖代偿。

亮点三:提高师范生经费拨款 注重实践技能培养

按《实施办法》要求,省属高校师范类专业生均经费拨款系数,将从1.0调整为2.0。还将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实践技能培养培训,建立师范生全学段学习实践制度、新入职非师范专业教师岗位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制度等。

亮点四:提高生活待遇 补助制度纳入乡镇补贴范围

近年来,湖北先后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全省共有3.3万名教师享受骨干教师补助、7.1万名教师享受生活补助,有效改善了乡村教师的待遇水平。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制度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把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乡村地区(已享受补助的教师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时,还将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适当增加周转房补助经费,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亮点五:建立两个关爱奖励基金

《实施办法》提出建立两个关爱奖励基金,加大对乡村教师个人生活的关心与支持力度。其中,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对大病、特困教师提供援助;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同时,还将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依托教科研机构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亮点六:统筹实施派遣任教 城乡教师轮岗交流

《实施办法》明确各县要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同时,在湖北已有的义务教育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基础上,《实施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体,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推动轮岗交流的教师更好、更快发挥作用。

此外,在国家文件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实施范围进行了延伸,明确规定了全省在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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