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指乡村教师,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教师。
一、重要意义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始终把教师作为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在稳定扩大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加强培养培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乡村教师队伍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有力提升了乡村教育质量,促进了城乡教育公平。但从总体上看,乡村教育仍然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短板,乡村教师队伍仍然是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面临着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对于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缩小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上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加快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乡村教育质量,真正让每一个乡村孩子都能共享发展成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目标
按照“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省乡村教师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高,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
三、重点任务
(一)不断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坚持用武装乡村教师头脑,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针对乡村学校留守儿童多、条件艰苦、学习资源不足等现状,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将乡村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和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适度加大乡村教师党员发展力度。
(二)优先补足配齐乡村学校教师。逐步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由省或省辖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乡村学校教师补充需求,每年至少组织1次统一笔试,依据相关教师专业标准确定笔试内容,严格把好新教师入口关,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重点补充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力争到2020年,全省幼儿园基本实现每班“两教一保”,音乐、体育、美术专职教师比例小学和初中分别不低于60%和80%。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核定编制数的20%增加人员经费拨款,用于聘请急需专业的兼职教师。省级层面统筹开展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各地依据编制和岗位的空缺情况确定乡村教师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并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安排到有空编空岗的乡村学校,定向师范毕业生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不得少于5年。继续按规定实行大学毕业生到苏北地区乡村学校任教补偿学费的政策。
(三)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核编生源基数。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编制调配要向小规模、寄宿制等学校倾斜,对村小学、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调配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岗位总额内,统筹分配各校各级岗位数,统一人员聘用管理、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绩效分配、交流轮岗、档案管理等,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在调配各级岗位时,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要总体平衡,并充分考虑乡村学校对高等级岗位的需求。
(四)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正常调整基本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工资分配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教师倾斜。对乡村公办幼儿园和学生数增长较快、教师结构性缺员矛盾突出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各地可探索通过按岗位购买服务的办法招录聘用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保障制度,其工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采取建、租等方式,满足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需求。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五)加快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职称评审办法。完善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加大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实绩和乡村任教年限权重。淡化校级以上公开教学、县级以上获奖、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指标;对兼任多门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对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乡村教师,取消本科后5年方可申报的要求。
(六)大力促进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常态化,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公示制度。县域内城区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时,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积极组织城区退休特级教师、行业专家、高技能人才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鼓励各地与师范院校合作,选派优秀师范生分批分时到乡村学校顶岗实习支教。
(七)积极开展乡村教师培训。推进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计划,注重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形成国家、省、市、县、校五级教师培训体系,并按规定落实好教师培训经费。实施乡村教师和校(园)长助力工程,各级教师培训经费优先用于保障乡村教师培训。根据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明确各级教研人员深入农村学校开展研训活动的要求,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乡村学校骨干教师和校长培训,形成一支稳定的乡村骨干教师和校长队伍;加大乡村幼儿园教师培训力度,力争到2020年所有幼儿园教师都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组织乡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兼职教师培训,满足课程实施对师资的需求;强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规范乡村学校新入职教师上岗培训,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评聘初级职务的必备条件。整合现有资源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确保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均建有教师发展中心并达到省级示范标准,为区域内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撑。
(八)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参照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的做法,省、县(市、区)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特级教师、实施教育人才工程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相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和指导,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省财政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给予支持,并依据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适当奖补。各地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监管机制,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体系,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和公布督导结果。省适时组织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举措,2016年6月底前须出台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