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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湖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3 21:14:10

武汉独生子女费政策

湖北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可享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楚天都市报记者今日获悉,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本月中旬,武汉市卫计委已开始部署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据介绍,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是对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的完善和补充,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武汉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未在外省市享受同类奖励;二是只生育(含依法收养)1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年老父母;三是在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或者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四是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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