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以人的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以人为本、尊重意愿。立足市情,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区域间发展差异和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城区、县域差别化落户政策。
??综合配套、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聚集能力,健全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确保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