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有买房落户,新生儿落户,人才落户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办理户口。新生儿须父母一方户籍在本地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人才落户得满足大专毕业两年内,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的条件才能落户。以下是整理的落户条件及落户买房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日前,《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沧州将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努力到2020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城镇化率力争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3方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 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 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三)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不容易
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
(一)直系亲属投靠、离婚回原籍人员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落户。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原迁出地落户。
“直系亲属”指夫妻、父母、未到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固定住所”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自建房,凭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取消农业、非农业之分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 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 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 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 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四)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沧州市市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 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 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三)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四)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