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才机制改革,助推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引进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形成具有我市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根据国省有关人事工作政策,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第三条湘潭市市直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除外),需补充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引进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该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且全面完成岗位设置的基础上,针对相应的空缺岗位进行。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而所在事业单位没有余编和空岗的,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申请使用人才周转编制和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引进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前就引进人才条件、引进工作程序、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与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章 引进招聘范围、程序及方式方法
第六条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博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即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在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予以免考,直接进入体检、考核程序。
第七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在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予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体检和考核程序。
第八条 为提高引进招聘工作效率,服务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考,用人单位(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可根据岗位需要,到高等院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报名点、考场,按相关规定招聘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拟聘用人员及聘用岗位信息在组织人社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引进招聘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应及时办理用编、进人等人事编制手续工作。
第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引进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组织该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引进招聘工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严格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招聘纪律,全程接受社会各界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违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调入急需紧缺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的,可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的方式产生人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文件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通过本办法引进招聘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符合享受我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可按《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城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潭市发〔2018〕13号)等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