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三明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5 20:40:08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人才分类和支持体系,便于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办理支持政策,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和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统一原则。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工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明就业创业的新引进人才、存量人才和有意来明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新引进人才(来明就业或创业时间与申报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且来明前在市外或海外学习工作的人才)、存量人才(除新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明就业创业的人才)、待引进人才(已与市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明创业的人才)均可对照最新发布的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申请认定。中央、省属在明单位符合特殊、A、B、C类人才条件需要认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国企类引进生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六条 人才认定按照高层次人才特级、A 类、B类、C类、D类、E类和实用型人才一类、二类予以划分。

第七条 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依据《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八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的《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发布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动态调整。

第九条 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的编制、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初步意见。

(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初步意见进行评估和论证后,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首次申报时应提交最新、符合最高层次人才对应标准条件的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时已获得更高层次人才对应业绩、荣誉、奖项而隐瞒未报的,不得再依此申报晋级奖励、荣誉奖励,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人才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填写《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可登录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rsj.sm.gov.cn)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本人签名后由用人单位就材料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同级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申报材料如下:

1.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在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用人单位实际实付薪酬证明等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需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对受聘于市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对在市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需提供在明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新引进人才,需提供来明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创业情况说明等。

4.申报对象征信材料。

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但需提供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明工作时间判定;若申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但需待认证材料补充后方可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需翻译)。外籍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外省评审通过的和国企、中央机构认定职称,需经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文内容无需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它材料都需提供翻译件)。

4.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关层次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

(二)初审。同级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补件并填写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汇总后提交至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市人社局牵头对照《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认定条件和标准》,会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复审,同时对申报人征信情况进行复核查。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报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初步名单。

(四)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的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认定人员名单。

(五)公示。市人社局将拟认定人员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纳入三明市人才信息库管理。

(六)发文。对于认定为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印发认定文件,并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确认人才层次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标准的,可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人才认定满三年后,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和实绩贡献等,并向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负责期末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再次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

根据考核情况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社局审核,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认定的人才资格及其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与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或在认期内解聘(包括职称聘任)、辞职、工作调动的,不再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认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它需要撤销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立自主评价制度,我市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或单位可结合用人主体实际和人才岗位特点,对标《认定标准》制定本企业或单位自主认定工作方案,经市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试点企业或单位自主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所设的资格条件,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产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纳入认定体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委人才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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