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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9 16:08:18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锦州市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锦委发〔2018〕42号)精神,进一步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盘活人才智力资源,努力营造人才自由流动、智力资源共享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引才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引才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技术、项目合作需求,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拖欠工资等用工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对象,主要指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技术水平、突出的业绩成果和较强的协作精神,能够满足锦州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符合《锦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类人才标准的域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在不改变域外人才人事、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智力支持,并取得显著成效,每年在锦实际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3个月。主要方式包括:

(一)挂职引才。用人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域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等方式引进人才。

(二)兼职引才。用人单位通过兼任外部董事、兼任技术和学术职务、周末工程师等方式,邀请域外高层次人才担任相关职务。

(三)合作引才。用人单位与域外高层次人才或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

(四)以才引才。注重发挥已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等,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集聚更多人才和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实现以才引才的规模效应。

(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七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时限根据工作情况可适当突破。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每年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通知,组织开展柔性引才认定申报工作。

第九条人才向引才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锦州市柔性引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引才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召开评审会议,对拟柔性引进人才的奖项、荣誉、从事专业及在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柔性引才初步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最终名单。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明确引才的方式,并与拟引进人才就聘用时限、工作岗位、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成果使用、保密要求,以及工作、生活条件待遇等事宜达成意向性协议。鼓励企业给予股权激励,或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四条 经认定后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以实际在锦工作天数折算成月份发放,不足整月的部分,可参照上述标准按比例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柔性引进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我市三甲医院享受优先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域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锦州市科技双创人才”评选,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七条柔性引进人才在锦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实名制信息库,并有权深入用人单位检查日常管理服务情况。

第十八条严禁签订虚假协议,对弄虚作假的,追缴已享受的补贴,不再受理用人单位和相关人才补贴申请。对拒不返还补贴或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柔性引进人才智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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