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19年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23:00:38

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河北省已拟出台志愿服务条例。

  5月23日,《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再次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新的建议对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而条例中的诸多保障和激励条款,也将鼓励更多市民投身志愿服务,把省会建设成为志愿者之城。

  每年3月5日拟定为河北省志愿者日

  《条例(草案)》规定,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无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每年3月5日为本省志愿者日。

  河北省拟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可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可以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成立志愿组织应在民政部门申请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

  鼓励专业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草案)》拟规定,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治安防范、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公共卫生、法律援助、科普宣传、公共文化、心理疏导、应急救援、拥军优属、大型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具备心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服务存在风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条例(草案)》拟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安排与其年龄、体力、智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对人身健康和安全有较大风险的;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涉及境外人员等志愿服务,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补贴。

  大学生志愿者参与服务应算学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于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完成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应当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由志愿服务组织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完成志愿服务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记录的在册志愿者。

  志愿服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根据《条例(草案)》,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或志愿服务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职业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和志愿服务组织捐赠。

  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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