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志愿者、兼职志愿者、演唱会志愿者……当“志愿者”成为一个日渐平凡的褒义词,却也悄然沦为了被部分商家利用的名号。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如今“志愿者”的称呼频频被滥用,乱象丛生。对此,律师提醒,商家实为用“志愿者”名义规避法律责任。而在监管方面,目前仍然处于监管主体权责不清晰,行业规范缺具体措施的盲区。近期,《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刚出台,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建议,在条例中加大规范性条款的比例,并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权。
乱象1:房产志愿者
“志愿者”推销房产“正规军”怒斥名誉被侵犯
“现在连房产中介都有志愿者啦!”在很多热爱志愿者的小伙伴中,最近广为流传的一张照片就是身穿红马甲的房屋志愿者。
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太平洋房屋志愿者”,会查到这家公司近期频频发起各种公益活动。据有关网络报道,这些红马甲的志愿者大多是来自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他们有的会拿着清洁工具,一丝不苟地打扫社区,有的会为挂牌卖房的业主义务打扫卫生,还有的会为自己的客户义务代领一些快递,文中频频出现“优质服务暖人心”的字样。
不过,在记者的实际采访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却和网络中的正面宣传截然相反。在位于丹巴路金沙江路附近的街道上,记者看到两名穿着太平洋房屋红马甲的“志愿者”站在路边,然而他们既没有像传说中的那样打扫卫生,也没有帮路过的老奶奶提重物,而是四处寻觅,瞄准合适的就上前推销其手中的房产资料,身旁还竖着一块小白板作为辅助介绍。
“穿着志愿者的服装在卖房子,这不是侮辱我们志愿者的名声吗?”小徐是个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他也看到了该房产公司中介的“志愿者行为”,发了一连串气愤的表情到朋友圈,结果引来一片评论,“很多同学都反映说,在其他场合也看到过这些太平洋房屋公司里装扮成志愿者的中介,我感觉他们已经侵犯了我们志愿者的名誉。”
乱象2:兼职志愿者
和兼职混为一谈展览上发试吃品也算“志愿者”
“火一把,志愿者证明预登记,错过就要等1年。”近日,一条由“上海兼耳只联盟”发出的微信在大学生刘勇的朋友圈里被刷屏了,这条微信的大意是,只要添加这个微信公众号为好友,就能预约到一次做“兼职志愿者”的机会,还能获得一张志愿者证明。这些“兼职志愿者”的岗位大多是在新国际博览中心、光大会展中心、国家会展中心以及世博会展示中心的展会服务,而且“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青年报记者采访发现,目前通过新媒体传播的“兼职志愿者”招募贴比比皆是。例如“上海小兼人”的微信公众号,曾招募过上海火车站的兼职志愿者,岗位是“临时安检员志愿者”和“治安区巡逻员志愿者”,“80元?120元每班,包吃无住”。再比如“职达爱扬”的微信公众号,前不久刚发布了一条“三对三篮球赛志愿者招募”,志愿者需要负责VIP接待、现场签到、舞台协助等,在“活动待遇”一栏中,明确写道:“130元/天+精美志愿服务证明+工作餐+水(结束可能会送一件NIKE或匡威的T恤)”。
然而,在记者采访中,很多大学生也不禁要问,这些所谓“兼职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和普通的兼职没有差别,“招募的都是大学生群体为主,还有补贴,那和志愿者有什么区别呢?难道志愿者就是做展览上发赠品和试吃品的兼职工作吗?”
乱象3:演唱会志愿者
颇具吸引力但往往是骗局,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陈奕迅演唱会上海站志愿者招募,250/天+免费看演唱会……”在前一阵陈奕迅演唱会开唱前,一条志愿者招募的信息在一个晚上刷爆了朋友圈,引来阵阵响应。然而,没过多久,陈奕迅演唱会的主办方就发出了声明,表示从未发布过任何招聘兼职和志愿者的信息。
青年报记者发现,实际每次有大牌明星到各地开演唱会,这样的志愿者招募资讯就会在各种新媒体平台,尤其是公众号各种推送。无论是苏打绿、周杰伦,还是梁静茹、莫文蔚,演唱会开演前也曾有过类似信息传播,后来被证实都是非官方的假消息。
在微信上,青年报记者还发现居然有一个“演唱会志愿者”的微信公众号,号称“这是一个大学生参加志愿活动的平台,活动范围涉及各大演唱会、中超联赛、CBA赛事等”。点击进入后,均是5月份以来的各种演唱会和球赛的“志愿者”招募。只要简单输入个人信息就能报名,主办方表示会在活动前一天下午2点前通知是否录取。活动当天,还会“统一进行培训”。而在如约完成“志愿服务”后,大学生们还可以“主动向负责人领取志愿者证书”。
然而,在记者采访中,一些资深的演出商均表示,这样大型的演唱会不可能公开招募志愿者:“我们对于工作人员是有专业要求的,没有相关经验的人来了也帮不上什么忙,而且也不太好控制管理。”
通常而言,这样的招募“志愿者”、免费看演出、免费送票的骗局基本都会把招募条件制定得非常有吸引力,比如“很简单,很轻松,有班车接送”,“提供中餐晚餐,视情况演唱会结束再提供一餐,配发工作服装,配发工作证,工作服工作证可自己留做纪念”,“演唱会开始后,可凭工作证进入内场VIP区,观看演唱会”等等,很大一部分是在鱼龙混杂的网络发布推送,主要目的是骗粉和骗点击,歌迷们在落入圈套后很容易就泄露了个人信息。
【业内声音】
乱象影响志愿者形象盼有条例明确规范管控
“企业做公益原本是好事,也是社会鼓励和支持的,但是这些企业不能"挂羊头卖狗肉",让志愿服务变了味。”对于上述种种乱象,上海乐思汇公益志愿者联盟的负责人白敬轩表示,这样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两个后果,首先,志愿者形象在社会民众心理会变味,侧面地误导普通对于公益的理解。“与此同时,这也打击了真正为了公益而服务的志愿者们的热情。本来招募和维护志愿者就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情,这些丛生的乱象对我们民间的公益组织也会带来困扰,大大加重了解释成本。”
白敬轩指出,这个问题的出现也反映了部分志愿者组织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对志愿者管理上有漏洞,“志愿者证和志愿者服装原则上是属于管控物资,没有经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的,或者报备了擅自改变服务内容的,应该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这样才能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
同样,来自黄浦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缘梦之家志愿者服务社的社长徐增也表示,在意识到这样的乱象后,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多加管理。
“希望公众可以知晓实情,不要对志愿者造成更多的误会。也希望可以推动志愿者服务条例改革,严格规范什么是志愿者、什么不能称为志愿者、哪些是志愿者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可以有一个界定的范畴。”
【律师观点】
以志愿者名义招兼职意在规避法律责任
“房产中介以志愿者名义推销房产,消费者一旦造成损失,就会牵涉到民事上的法律问题。而那些以招募志愿者名义招揽兼职的公司,一旦发生纠纷,则会牵涉到劳动合同的问题。”对此,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熙昊律师提醒普通市民,需要警惕这些乱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对于穿着写有志愿者字样的马甲在路边进行推销房产的行为,胡熙昊律师表示,工作人员有伪装志愿者的嫌疑,如果在交易过程中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视为诈骗行为。
而对于公司招募志愿者从事兼职的行为,胡律师指出,这是以志愿者的名义招募人员从事劳动。“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利用招募志愿者的名义可以非常有利地解决公司用工成本问题,至少可以省去三分之一的用工成本。”胡律师指出,这些志愿者的招募启事中,补贴一般都是按天来计算,“公司以志愿者的名义招募,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甚至可以不受国家对于兼职人员每小时最低薪资的限制。”
另外,从公司角度而言,这种方式也逃避了《劳动法》规定的很多义务。“最显而易见的就是交税问题,而且当公司中途不需要志愿者的时候,随时可以撇清关系,不需要像对待普通员工或是实习、兼职员工那样解除协议或劳动合同,也逃避了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责任。”
因此,胡熙昊律师提醒青年人尤其是大学生,在看到这些公司招募“志愿者”时,需要提高警惕,有效辨别真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条例出台】
监管主体权责仍不够清晰行业规范缺乏具体的措施
那么,在现有的法律条例中对于这种种乱象有否监管措施呢?在这一节点,最新鲜的参照依据,就是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刚刚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中。
青年报记者邀请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服务研究中心教授张祖平进行了分析,在张祖平看来,即便是最新的《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还是鼓励性的条款比较多,但对于规范性上的条款比较少。“虽然条例中有禁止营利性的规定,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措施。”
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管呢?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青年报记者查阅到,第四十一条写道,“对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但这些部门在查处中的具体权责配置在条例中并没有清晰的表明。
张祖平也指出,条例还需要解决行政监督管理主体的权责问题,“建议法律赋予某个或某些部门执法权,权责分明,还有设立热线电话或邮箱,接受群众投诉。”
学习条例新保障与新规定在志愿服务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此次出台的《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共45条,分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虽然正如专家所言,部分条例依旧缺乏具体措施,但也有不少新保障、新规定被明确。提醒热爱公益的小伙伴仔细阅读,在今后的志愿服务中学会辨别真伪,用法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后招募志愿者需签订协议
没有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对于志愿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来说,当然是皆大欢喜。但一旦出现纠纷,受伤的不只是志愿者,相关机构同样麻烦,一方面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另一方面公益活动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机构的形象也会受损。
这种状况今后或许可以得到解决。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需要签订协议的情况包括: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而志愿服务协议的内容则包括了: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如果征求意见稿最后得以通过,有了协议的约定,出现纠纷后没有处理依据的问题就将得到解决。
志愿者将获更多保障
除了书面协议约定之外,《征求意见稿》为了保障志愿者权益,还提出来一系列保障条款。
首先是告知风险。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其次是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帮助志愿者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同时,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照规定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另外,志愿者也有拒绝权。志愿者可以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纳入学分优先招聘
在强调对志愿者的保障措施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诸如纳入学分、优先招聘等一系列促进措施。
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还能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时应当注重考察其志愿服务有关情况。
条例还表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