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1 04:34:58
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种子法》及《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三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二章 管理体系

四条 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五条 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章 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六条 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本组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并贯彻市种子管理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
二、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度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章 试验设置

七条 根据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生产试验;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个别作物如当参试品种较多,可考虑设置区域试验预备试验( 引种试验 ) 。
八条 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九条 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个左右为宜;区域试验每组一般不超过个品种(不含对照);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个(不含对照)。参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
十条 预备试验全市安排个左右试点,区域试验每组安排不少于个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不少于个试点。
十一条 预备试验采用问比法排列,小区面积或平方米,一般不设重复,对照依据区域试验的相应组别确定;区域试验小区随机排列 ,三次重复,小区面积平方米,各组设统一对照;生产试验采用对比排列,一般不设重复,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主要栽培技术根据品种特点和生产实际确定,每品种每试点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田间管理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施肥水平与大田生产相当。
十二条 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安排取样委托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指定单位进行俊性鉴定和品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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