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三)

发布时间:2023-09-21 04:34:58
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
二十五条 区试会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上一度试验执行情况,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度的试验计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评选和表彰区域试验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二十六条 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种子管理总站在适当时机会同区域试验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天内向市区试主持单位、市种子管理总站提供详细报告。
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缺个以上小区的,该试验报废。

八章 推荐市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二十九条 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达显著水平的或增产达%以上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十条 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俊性、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试验程序后,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十一条 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九章 奖惩

三十二条 每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品审会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三十三条 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承担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资格。

十章 经费

二十四条 市财政核拨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核发试验补助费。
三十五条 参加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参试品种单位应当交纳试验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区试会开支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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