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23-09-17 03:06:42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由需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度计划,报资产处。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资产处控制执行。内因业务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应编制追加临时计划,报资产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条所有购入,调入,捐赠,新建的固定资产,不管资金来源如何,都属我院的国有资产,都要到资产处办理国有资产入账手续。不允许另建账和账外滞留和私人保管。固定资产减少,也要到资产处办理减少手续。
十三条我院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实行三级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十四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积压,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要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十五条建筑工程出包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竣工后由基建处与房产部门办理移交,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十六条购置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实行集中购买。大宗购置应实行公开招标,严格履行合同手续。购入物品要及时组织验收,严把质量关。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仓库<>和保管账,由财务处核定仓库<>储备定额。要控制物品储备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备专职保管人员,对仓库<>物品应定期进行盘点,按月与财务处对账。
十七条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款项,避免出现呆账,坏账。
十八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接受资产管理部门及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与财务处对帐,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四章产权登记
二十条产权登记是指资产处代表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资产处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二十一条资产处负责我院的产权登记工作及检工作。
二十二条资产处要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并建立档案,了解和掌握我院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
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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