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六)

发布时间:2023-09-20 07:18:34
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三节 对账及记账

  三十二条 每月至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月日为当月关账时间。

  三十三条 对网上办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日将征缴分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和地税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中的金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记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险种经办机构立即将问题反馈给当地公业务办公室,由公业务办公室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附件)交地税部门牵头,按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经当地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并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上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XX内暂行)按原资金划转渠道办理退回相关手续,再由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重新划转资金。同时,地税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送当地公业务办公室,由公业务办公室分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金更正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

  三十四条对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据实记账。

  五章 信息维护

  一节 基础信息维护

  三十五条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于发生变更后日内向公业务办公室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出示相应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六条 公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节 缴费信息维护

  三十七条 因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等原因形成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维护、漏投补缴等,由参保单位向公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维护度《职工工资花名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八条 公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维护信息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三十九条 从本工作规范实施之日起,参保单位申报办理职工缴费信息维护,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维护,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节 复查

  四十条 参保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业务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公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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