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三)

发布时间:2023-09-20 07:18:34
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二)其他资料

  .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十三条 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十二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然后在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十二条规定向公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十四条 公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二节 参保人员减少

  十五条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日内向公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

  (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十六条 公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三节 参保人员退休

  十七条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条 公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若信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

  三章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

  一节 工资总额申报

  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到参保地公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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