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电厂财务管理制度(六)

发布时间:2023-09-15 17:48:02
电厂财务管理制度

(二)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三)月末结账,末结转下。

七节编制财务报告

三十七、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十八、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十九、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十、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先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四十一、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十八条会计监督

四十二、会计人员有权依照以下方面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省、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规定。

四十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四十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十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公司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四十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四十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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