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五)

发布时间:2023-09-18 02:05:57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二十七条自XX月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二十八条自XX月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元,税控ic卡为元,小读卡器定为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每户元,安装使用当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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