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四)

发布时间:2023-09-18 02:05:57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月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月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月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月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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