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二十八)

发布时间:2023-09-17 01:27:25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十八条(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八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二十六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

二十七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x[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九章 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

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三十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一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章 附则

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三十三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执行本办法,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