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二)

发布时间:2023-09-18 20:36:59
关于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

八条调整运转周期。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周期与上级要求和财政度不符,从今起进行调整。运转开始时间由每的月日调整为每的月日,结束时间由每的月日调整为每的月日。

四章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九条实行封闭运作。各级政府补助基金和农民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存入县财政专用帐户,县财政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的报表资料进行审核后,每月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户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底汇总并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报表、凭证等有关资料,每月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专户拨付。

十条建立公示制度。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在本院门诊明显位置张贴报销情况,各乡镇同时要在各村进行张贴,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省、市、县有关部门部门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基金终结算时,节余部分转下度使用,超支部分由县、乡财政同解决。

五章就诊与费用报销

十一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制度。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印制《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发放到户。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门诊病人就医直接报销,住院病人出院时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报销。病人应否住院,要根据病情确定。定点村卫生市担参合作医疗报销,限定在家庭帐户范围内;达到甲级卫生室标准要求,并经县合管办、卫生局医政科验收合格的方可承担住院报销。

十二条转诊。群众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在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病情危重的可直接到县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县级医院住院需要转市级或以上医院治疗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回县级医院报销。外出打工人员因病在外地住院,出院后持《就医证》、《身份证》、住院发票、治疗清单和所在单位打工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公室办理报销手续。住院病人先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根据有关规定分段累计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持住院病人名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领款人签字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十三条报销比例。

(一)乡镇卫生院住院按%报销。

(二)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报销比例,小于元的按%报销,以上按%报销。

(三)每人每最高报销额为元。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产妇,实行定额报销,产妇出院后先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某县卫生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住院有关资料到原就诊医院报销,平产报销元,剖跟报销元。

、风险基金:从XX月日起,每按筹资总额的%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达到资金总额的%后不再提取,提取的风险基金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用于意外情况应急。

十四条不属补偿范围的:

(一)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二)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不含县医院)治疗或未经批准自行转诊到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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