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五)

发布时间:2023-09-20 17:44:21
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天,扣发本人当月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个月或事假超过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以内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内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天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个月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内连续旷工天以上或累计旷工天以上的,扣发个月岗位薪金和全绩效薪金,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的,或者一内累计超过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小时以上不超过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度考核。

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五章 附 则

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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