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台州养狗新规,台州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发布时间:2023-09-16 10:34:23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规范管理、文明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和狂犬疫情防治”为重点,开展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坚持落实属地责任、单位责任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依法、文明、安全养犬,创建文明卫生、安全和谐人居环境,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具体目标。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通过整治,达到“四个强化”,即强化犬只登记、免疫、上牌、经营场所整治,全市犬只登记率达到95%、免疫率达到95%、上牌率达到95%、涉犬经营场所整治率达到95%;实现“四个落实”,即落实清理犬只排泄物、落实遛狗栓绳、落实禁止犬只进入限制区、落实收容流浪犬。

除上述区域外,犬只要实行免疫、登记、挂犬牌等工作。养犬人携危险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戴束犬链、嘴套等安全措施,且有成年人牵引。

二、整治重点

(一)养犬不登记、不免疫;

(二)遛犬不栓绳、不清理排泄物;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犬只伤人;

(四)流浪犬只未收容。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成立台州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伍建利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方林、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朱立国、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潘崇敏、市公安局副局长赵明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团市委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明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整治工作,并明确联络员做好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信息登记、发牌;纵犬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妨碍养犬管理执法行为的查处;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捕杀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的捕捉及移送工作;查处未采用牵引带约束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检疫、免疫和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实施动物防疫许可和诊疗许可;狂犬、大型犬、烈性犬的认定;对疫犬、疑似狂犬、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指导犬类收容留检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及涉犬舆情管控应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人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信访部门负责犬类问题投诉的受理和转办。

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建设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场所建设的指导监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全市犬只收容场所的选址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监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法律指导和保障工作,推动全市养犬管理的立法工作,协助调解因犬只引发的一般矛盾纠纷。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犬类管理相关协会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和文明养犬劝导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确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养犬登记及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组织工作,负责辖区一般管理区内流浪犬只的捕捉及移送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任务

(一)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10月下旬前)。开展摸底调查。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市级主管部门在全市开展犬只底数排摸,对各地犬只登记、免疫、上牌、收容场所布置等工作进行前期调研。制定《台州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市政府建立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并开展实体化运行。加强宣传发动。10月中旬,向全市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台州市文明养犬倡议书》;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和市级部门工作职责;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组织机构,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做到目标明确、职责清楚、措施落地。期间,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中组织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志愿者进村居(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全覆盖开展“规范管理、文明养犬”等宣传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全方位宣传规范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向群众发布养犬免疫、登记的办理地点、时间及相关要求,动员全市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规范养犬整治活动。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1月—12月中旬)。实施接种免疫。《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发布后,各县(市、区)按照工作部署,在规定期限内公布犬只登记、免疫上牌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及乡镇(街道)免疫点免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监督各免疫点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开展信息登记。11月初,完成规范养犬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开发建设、制作犬类登记表下发至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各地发动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到各单位、辖区住户开展犬类信息调查摸底,告知养犬人携带尚未接种的犬只到指定免疫点进行疫苗接种,领取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犬只登记手续并领取犬只登记牌;各县(市、区)将辖区内的犬只登记情况每天汇总录入市规范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确保底数清、数据准。集中开展违规养犬和流浪犬收容整治。12月中旬前,全市开展为期1个月的违规养犬和流浪犬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通过宣传教育、加大执法,纠正市民违法养犬、不文明遛犬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或进入公共场所的,进行劝阻教育;对犬只饲养人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登记发牌,集中开展流浪犬捕捉,并及时送收容场所,各地每周将流浪犬捕捉情况上报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中旬前,各县(市、区)要负责做好流浪犬收容场所的建设(新建或改建)及运行工作。

(三)第三阶段:评估总结阶段(12月下旬)。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台州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考评办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进行考评认定;同时固化排查、管控、预防等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预定目标顺利实现;总结经验,强化宣传,为推进养犬管理立法工作奠定基矗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落实;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配合开展实体化办公。

(二)强化服务管理。整治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努力方便群众;统筹安排登记时间,合理分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遇到问题要多解释说服,避免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要切实做到政府部门认真履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养犬户主自觉自律。同时,要建立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三)严格考核推动。市委市政府拟将规范养犬管理专项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及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同创办、市文明办、市预防狂犬病办要将该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多城同创、狂犬病防治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县(市、区)开展检查、指导、通报。对于应履职而不履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四)全力保障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犬只收容场所建设及运行,犬只免疫登记、犬牌及犬绳,流浪犬收容、捕捉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加强涉犬舆情监测和引导管控,防止出现负面炒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梳理、分析研判相关信息,进行跟踪评估,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努力推进形成依法、文明、安全养犬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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