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新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建设单位买单,物业费要涨需要业主大会同意,物业要公示广告、公共车位收支情况等等……新《条例》中一大波政策利好正在向广大业主招手。
新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建设单位买单
规模大的小区,多达上万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难免遇到困难。
为此,《条例》规定: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还犹豫什么,赶紧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吧!
《条例》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明确,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条例》同时指出,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公共费用有多少?怎么用?
小区的电梯里,往往会挂有广告,也有部分小区的停车位进行了出租,这些收益利用的是公共资源,与公众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密切相关。
为此,《条例》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发生电梯事故或将罚款20万
在《条例(三审稿)》中,曾有以业主被困电梯时间为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处罚的内容。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认为,以时间为标准进行处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修改。同时要加上如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对这一条进行了再明晰: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抢修导致电梯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