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了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仔细品读《条例》,这仅仅是一个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定,其中涉及社会上关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改革,提出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这里唯一值得解读的是第一条,就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里,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如何实施和如何执行,都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规定。单就这些,人们就得出从7月1日开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全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结论,未免显得过于草率。不过,《条例》指明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加入社会保险体制,逐步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并轨。与201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纳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但是,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事实上,这仅仅是个规定,并没有全面实施,仅有个别地区和城市进行了试点,由此绝不能推出7月1日开始实施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结论。
仔细琢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基本完成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这里值得琢磨的是,《决定》把机关事业单位放在一起,而不是像《社会保险法》中把二者分开来,表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将不会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单独设计。而且,政府工作报告把各类保障制度放在一起,更彰显了国家将进一步推进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决心。当前,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