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南通2019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3 10:24:13

 南通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070元、二级伤残低于1955元、三级伤残低于1840元、四级伤残低于1725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

  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工伤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6月的个人实际补差标准,补差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每百元(含不足百元)增加7元/月;500元至10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

  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

  2.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为下列三部分人员适当提高:一是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是对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是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方案从7月1日起实施。

  四、相关数据口径

  1.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1383元。

  2.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3.自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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