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新规定: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利益,昨天,市人社局出台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工伤保险的保费来源和缴费费率。该《实施意见》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民工参保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
按照《实施意见》,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因流动性大等原因无法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据了解,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覆盖人员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
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相关工作,并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凡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费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在缴费费率方面,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这种缴费方式更加符合建筑业的特点。
15日内社保部门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参保后的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如何施行呢?重庆时报记者了解到,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工伤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