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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职工由用人单元缴根基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3-09-13 21:53:29

重庆市人社局和市财务局昨日连系宣布关照,我市用人单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补助时代,由用人单元缴根基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后领取社保根基养老金。该关照从本年9月1日起执行。

此次关照的出台是为更好地维护用人单元和工伤职工正当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跟尾,针对的是我市用人单元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付出工伤报酬并终止工伤相关的职员。

我市工伤保险实验步伐划定,职工因工整残被判断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相关,退出事变岗亭。在领取伤残补助时代,由用人单元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补助为基数。

关照划定,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数之月治理退休,经核准退休的职员从到达法定退休年数的次月起停发伤残补助,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发放根基养老金。个中,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到达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政谋划定计较根基养老金,除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补助较量,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审定为其根基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以伤残补助加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审定其根基养老金。

同时,工伤职工的根基养老金按我市根基养老保险政策举办报酬调解,调解后的根基养老金低于同期同品级工伤职工伤残补助最低尺度的,其根基养老金调解至同期同品级工伤职工伤残补助最低尺度。

用人单元依法休业、封锁、溃散或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切合治理退休前提并治理退休的,凭证划定计发养老保险报酬;不切合治理退休前提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员按我市相干政谋划定纳入工伤保险统预备理,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需凭证划定治理退休,并计发养老保险报酬,在到达法定退休年数前,本人也可自愿以小我私人身份接续缴纳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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