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长沙工伤医疗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6 08:15:20

医疗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全额支付。

  2、要求:①治疗工伤期间工伤职工已参保;②在长沙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注意:①在长沙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及时在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工伤认定后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挂账结算。②治疗非工伤疾病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③在异地发生工伤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停职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长沙工伤停工留薪期限有多长

  注意:不同受伤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生活护理费

  1、标准: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相应比例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月标准1887.5元(暂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月标准1510元(暂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月标准1132.5元(暂定)。

  2、要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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