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
第三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37年,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校园面积占地940亩,建筑面积25万m2。现有教职工970人,全日制在校学生12000多人。设有9个二级学院,3个教学部,1所附属医院。现有教学仪器设备7000多台(套),总值8800余万元,馆藏图书110万册。开设42个高职专业,涵盖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建筑、医学、财经、旅游、师范、艺术等10多个门类,主要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各种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八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录取原则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办法公开。全面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策划实施,保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策划和实施。
(2)组织安排分类考试招生工作。
(3)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录取等各项工作。
(5)设置好学院高考录取场地,做好高职新生录取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密、应急等工作,保证高考录取顺利进行。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生报到工作和录取数据库的核对工作,及时做好未报到学生的退档工作和新生录取名册、个人档案等资料的移交工作。
(7)及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数,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8)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坚持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劵和物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造成责任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个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报送学院当年省内外的招生计划、办理计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招生宣传,全方位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及时编印《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资料,热情接待招生来访和咨询报名人员,周到细致地服务考生,塑造学院的良好形象,提高学院的社会声誉。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参照考生专业志愿分配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 学院对男女生招收比例没有限制,各专业均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实行电子注册,依据学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政策;设立学院奖学金,陕西省二本线以上录取报到学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陕西省理科高考成绩在我院录取报到排第一、二名的,文科高考成绩在我院录取报到排第一名的学生,一次性各奖励5000元;设立院长奖章,金质奖10000元、银质奖5000元,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高职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可获得咸阳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三年制高职学生的收费标准为:学费55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
本收费标准以陕西省物价厅和咸阳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
邮政编码:712000
联系电话:029-33681888 33681999
传真:029-33681199
学院网址:http://www.xianyangzhiyuan.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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