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丹东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8 18:20:3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丹东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丹东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市区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企业资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税务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及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其它应缴税、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五条 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施行。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由业土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施行。

3、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戴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百分制收费等级考核管理。经考核评定,分数在91-100分的为一级,81-90分的为二级,71-80分的为三级,66-70分的为四级,60-65分的为五级。分数在60分以下的,执行单项物业服务费标准。(考核内容详见丹东市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表)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为:一级1.0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级0.80元,三级0.60元,四级0.40元,五级0.20元。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并参考物业服务成本,在等级标准区间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等级考核超过表中所列内容的,可在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现场考核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六条 单项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标准为:

1、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的可收取保安费。收费标准为5?7元/月?户。

2、有专业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每周至少清扫一次楼道的可收取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为:住宅2元/月?户。非住宅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3、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资料查找方便的可收取物业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0元/月?户。

4、小区内清理化粪池的可收取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取得产权住宅户的收费标准为:2元/月?户,与住宅户共用下水井的餐饮业用户收费标准为:10元/月?户。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土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同时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继续收费时应提前两个月到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齐全的资料,组织相关的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出具物业收费的认定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手续,到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应组织现场考核评定,并书面批复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供物业服务,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以及业主入住时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新建住宅小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观场考核情况,可以审批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物业费标准或单项物业服务费标准。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收费等级认定或申报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l、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业土委员会备案证明及复印件(认定手续需提交);

5、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认定手续需提交);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及复印件(申报前期物业需提交, 以下简称前期物业);

7、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前期物业):

8、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核算资料(前期物业);

9、物业收费等申报材料。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到住宅小区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四章 电梯运行费

第十一条 住宅楼电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出具电梯检验验收报告后,可收取电梯运行费。电梯运行费原则上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或按乘坐次数计收,每乘坐一次每人0.10元。若无计量装置,也可按住户家庭常住人员数量收取,每人每月12元。

电梯运行费的收费方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刷卡运行的电梯,其电梯卡按家庭常住人口数免费发放,额外申请补发以及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换发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智能卡的成本予以审批。其他智能卡收费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小区内实行全封闭管理并有专人看管的车棚,看管费标准为:自行车3?5元/月;人力三轮车8元/月;电动自行车10元/月;摩托车及助力车25元/月。

小区内车库物业费收费按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物业服务区域内约地下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车位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不超过每月每车位60元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因建设规模等原因需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单独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在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期间,利用载人电梯运送家具、装修材料及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电梯使用费。电梯使用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土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并签订服务合同。

在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期间,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堆放在指定地点的装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的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150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200元;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允许在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不经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的,一律不得收取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以合同约定方式收取的住宅装饰装修保证金、抵押金,除违约外应如期退还。末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收取。应退未退转为收入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特殊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持证收费,并按时年检。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必须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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