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丹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3-09-14 08:49:52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丹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

(一) 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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