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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医疗保险查询个人查询

发布时间:2023-09-14 21:27:36

一、大理州医疗保险查询方法

大理州医疗保险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网址为http://www.dali.gov.cn ,也可以通过大理州医保处电话咨询,电话号码为0872-2191296。

二、大理州医疗保险查询发放详细介绍

说明:打开页面后输入医保卡号、密码--选择所属统筹区--输入验证码进行查询。

1、到州医保中心大厅查询(身份证、医保卡);

2、到你缴费的银行或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大理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全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地址:大理市下关幸福路28号

邮编:671000

电话:0872-2191296

网址:http://www.yndlhrss.gov.cn/

三、大理州医疗保险相关文章新闻推荐

1、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25%。其中: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10%。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药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2.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参保人员在州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次,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次,支付比例为55%。

(2)参保人员在州外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为900元/次,支付比例为50%。参保的外出务工、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到参保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后,各项待遇执行州内相关规定。

(3)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

(4)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五保户”、达不到伤残标准的麻风病人(不含康复者)等人员,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特殊困难群体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3、住院医疗费中的中草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比例提高5%。

4、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原有政策规定的22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继续执行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医疗待遇的相关规定。

5、继续执行结核病防治,精神病、麻风病(含康复者)免费治疗以及在大理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治疗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相关规定。

6、国产耗材和进口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国产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进口耗材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以实际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的,均按照1000元为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与分级诊疗相结合。符合分级诊疗并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按上述规定比例执行;不符合分级诊疗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

7 参保人员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内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参保人员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封顶线。具体管理规定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8 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在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顺产的15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次;

(2)在一级医疗机构剖宫产的18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2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次。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标准不包括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

(3)危急孕产妇抢救所产生的合规医疗费,不受定额包干政策限制,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州内普通住院标准支付。在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9、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之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部分同时进入大病保险。

10.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含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门诊医疗费。

1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同一病种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6%;

(二)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5%;

(三)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75%;

(四)8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

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6.5万元。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3)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按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3、参保人员在州外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凭当地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患者身份证明等资料原件,到参保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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