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并端出一连串“民生大餐”,其中提出将鼓励合肥市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支持合肥市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建设,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可就近入学。另一个好消息是,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附原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升我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若干政策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城市落户门槛。全面放开除合肥以外其他所有城市落户限制。鼓励合肥市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已在合肥城区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以申请落户;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合肥市城区的人口、在城区就业居住3年以上或缴纳社保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合理放宽落户条件。到2020年,确保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以上。各市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2017?2020年,全省农业转移人口累计落户587.6万人。(省公安厅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500个共享型省级示范实训基地、7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200个省级“名师工作坊”、19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训农业转移人口不低于100万人次。到2020年,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接受免费或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参与)
三、加大对进城购房农民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地根据商品房库存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便利措施,支持房屋拆迁农民在城购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城农民购房的信贷支持,最低首付款比例不高于城镇居民。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由购房所在地政府为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向担保机构购买担保服务。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出现不良,处置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贷款银行承担70%、购房所在地政府担保机构承担2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10%。担保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0.4%;超过2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0.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根据职责分别牵头)
四、加大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力度。支持合肥市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凡是具有合肥市城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租售同权工作。到2020年,全省农民工随迁子女城镇义务教育覆盖率达到99%以上。(省教育厅、合肥市政府牵头)
五、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5%、96%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六、积极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积极推广“劝耕贷”创新试点经验,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瓶颈。积极探索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地上附属物、大型农机具等捆绑抵押贷款,着力破解贷款额度低问题。深入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现农村各项权益与成员身份挂钩,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利益不受损。进一步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省农委牵头)
七、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钱挂钩”政策。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规模,用于奖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市。(省财政厅牵头)
八、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地挂钩”政策。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按人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100?119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人均88平方米的标准安排;12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鼓励各地将自然村庄集中搬迁安置与解决企业用地指标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向自然村庄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新居建设资金,将搬迁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企业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九、培育发展一批新生中小城镇。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有序启动县改市、县改区工作,增强中心集镇的人口集聚功能,积极培育镇区人口达10万以上的特大镇。选择产业基础较好、生态环境优良、文化积淀深厚的小城镇进行重点培育,形成80个左右具有徽风皖韵、凸显专精美活的生态宜居型特色小城镇。坚持把特色小镇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载体,培育建设80个左右省级特色小镇,安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对特色小镇予以扶持。(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别牵头)
十、拓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实行PPP财政奖补政策,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一批医院、学校、交通、能源等高标准示范项目。(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督促和宣传,跟踪监测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对完成落户任务较好的市,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对达不到落户任务序时进度的市,每年予以通报,并督促各市制定整改措施,尽快完成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