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地区都将国企老总的基本年薪限制在了企业职工的2倍以内.感谢访问《青海省国企工资待遇标准(计算方法)》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目前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量相脱节;接下来跟独特资讯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国企工资待遇标准,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国有企业调整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国家对企业不再统一安排升级调资,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对有条件增加的企业,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调控指标,共增资幅度要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攀比。企业调整工资所需工资总额指标,由企业提出,经主管部门或各地劳动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二、有条件增加工资的企业,应把增资额主要用于深化企业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使工资分配进一步向关键岗位倾斜,合进拉开工资差距,理顺工资关系。
三、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基本工资制度。由于目前我省绝大多数企业执行的等级工资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已实施多年,目前已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是标准过低,相当一部分标准已经与最低工资标准不相适应;
二是档次少,不敷使用,各企业都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工资标准突破最高档,因没有新标准,于是形成反复倒挂,对工资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三是现行等级工资标准是在企业原有劳动关系下制定的,分为干部、工人两种工资标准,其档差、档次差距都较大,执行中矛盾较多;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已被打破,在原来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干部和工人不同的工资标准,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但在目前过渡时期,许多中、小企业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尚有一定困难。据此,为了发挥劳动部门的指导作用,帮助企业加强工资管理,搞好内部分配,应企业的要求,现拟定了新的企业等级工资参考标准、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新参加工作人员起点工资参考标准、退役义务兵志愿兵定级工资参考标准、企业管理人员起点工资参考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起点工资参考标准,以供企业参考,具体执行与否,均由企业自主决定。现执行青劳人薪字(91)528号文颁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青劳人薪字(98)244号文颁发的《青海省行政机关转制企业执行工资标准表》的企业,可以先在职工现行基本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工资,然后就近就高套入新拟定的《青海省国有企业职工等级工资参考标准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现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将原岗位工资标准提高一定幅度后,与技能工资分配就近就高套入新拟定的《青海省国有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